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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点击浏览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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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简介: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详细信息:
“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参数说明
是否有现货: 认证:
品牌: 华洁 驱动方式: 液电式
种类: 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粉碎程度: 超细磨机
作用对象: 建筑垃圾 型号: 华洁
规格: 华洁 商标: 华洁
包装: 华洁 产量: 11111
“日照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详细介绍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建设、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行业自律、规范管理、推进减排、资源利用、强化治理、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 2017 年第 44 号令);

(四)《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五)《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六)《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七)《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48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鲁建**字〔2017〕11号);

(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十一)《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十二)《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十三)《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 J J 1 3 4 2009)。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建筑垃圾资源利用设施的设置应纳入当地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三、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生产工艺和装备的选择应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减少无组织排放。

(二)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

(三)建筑垃圾应按不同的产生源、种类、性质进行分别堆放、分流收运,分别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全过程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与其它危险废物。

(四)建筑垃圾运输应采用封闭方式,运输车辆应具有货箱密闭设施,加装卫星定位系统,避免出现遗洒。推广使用智能化环保车和帆布顶棚平滑式全密闭箱盖车。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不得擅自倾倒、丢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应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库房,建筑垃圾应存放于全封闭车间内,生产、加工采用全封闭工艺设备。投出料、破碎等易产尘环节应配套布袋除尘器等粉尘处理装置,厂界周边应加强绿化,确保各废气排放源排气筒与厂界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控制标准要求。

建筑垃圾存放场所应配备自动洒水抑尘设施,厂区物料进出口设置车辆自动清洗装置,厂界安装扬尘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

项目需要配备热源的,原则上不得燃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电加热或燃用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锅炉的,需要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有效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如车间墙壁采用隔声材料,活塞空压机吸气管可加装消音器;气泵采取减振措施,进出口管道应装柔性接头;有强烈振动的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支架不应采用刚性连接;厂界周边加强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产业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辅助设施等进行建设、改造、装修、拆除、铺设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渣土、废旧混凝土、碎砖瓦、废沥青、废旧管材、废旧木材等。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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